北京房產律師——購買農村房屋後原出賣人子女起訴合同無效糾紛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購買農村房屋後原出賣人子女起訴合同無效糾紛

原告趙某芳、趙某莉、趙某潔、趙某堯、周某鵬、張某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及第三人給付原告區位補償款120954.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趙某芳、趙某莉、趙某潔、趙某堯、周某鵬系趙某剛的子女,原告張某芝與趙某剛系夫妻關係。四被告系吳某傑的兒女,第三人系吳某傑的外孫。1994年1月7日,賣房人趙某剛委託趙某莉、趙建國與買房人吳某傑訂立了《契約》,規定:趙某剛將位於北京市房山區W號宅基地內的3間北房,2間南房,1間西房以1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吳某傑。上述《契約》訂立後,趙某剛收取了吳某傑給付的1萬元房款,吳某傑接受了上述宅院內的房屋。

趙某剛與吳某傑早已去世,上述宅院由第三人佔有、使用。現上述契約已被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維持原判。買房契約被確認無效後,被告應將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原告。但案涉宅院於2017年被拆遷,第三人取得了案涉宅院的拆遷待遇,將案涉宅院的拆遷款全部領走,並辦理了房屋回遷手續,第三人的行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被告及第三人拒不與原告協商解決糾紛,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吳某蕊、吳某英、吳某藍、吳某君辯稱,一、程序上答辯人非本案適格主體,答辯人不是房屋買賣行爲的主體,也沒有繼承涉訴的房屋及該房屋產生的任何利益。原告起訴答辯人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二、實體上是吳某傑與趙某剛之間在1994年1月進行了房屋買賣,在吳某傑去世之間就已經將涉案的房屋進行處理,吳某傑沒有就該房屋留下任何的遺產,答辯人也沒有因該房屋拆遷而獲得任何拆遷利益,原告起訴答辯人給付原告區位補償款沒有任何理由可言,法院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原告起訴被告均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陳某峯辯稱,一、答辯人的房屋是2000年接受其姥爺吳某傑的贈予獲得房屋,答辯人已經在2004年將戶口遷入A村,成爲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該村村民待遇。答辯人是涉案房屋所在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人,也是在2017年拆遷中合法的被拆遷人,所得的拆遷補償款是對答辯人補償,和原告無任何關係,原告無權要求分割答辯人所獲得的拆遷區位補償款。

二、原告不是房山區W號居民,依法不享有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無權享有基於宅基地使用權才能得到的區位補償費,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並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可以支援。因此對其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三、原告原起訴的房屋買賣無效,法院只是確認了趙某剛與吳某傑之間買賣行爲的效力問題,而趙某剛與吳某傑之間交易的標的物房屋已經滅失,吳某傑及其繼承人也並未因房屋買賣或者拆遷而獲得任何利益,所以原告無權就原房屋、宅基地主張權利,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張某芝與趙某剛(已去世)系夫妻關係。趙某剛與前妻黃秀蘭(已去世)共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爲長女趙某莉、長子趙某堯、二女趙某潔、三女趙某芳。周某鵬系張某芝之子,趙某剛之繼子。吳某傑(已去世)與林某玲(已去世)共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爲長女吳某蕊,長子吳某英、二女吳某藍、三女吳某君。陳某峯系吳某蕊之子,吳某傑之外孫。趙某剛在北京市房山區A村有宅院一處(現爲房山區W號院,以下簡稱W號院),院內建有房屋。

1994年1月7日,趙某剛(賣房人)委託趙某莉、趙建國與吳某傑(買房人)簽訂《契約》,將W號院內的北房連過道三間、西房一間、南房兩間賣給吳某傑,房款1萬元。《契約》簽訂後,吳某傑支付了1萬元房款,趙某剛將涉案房屋交付吳某傑。

2000年7月10日,吳某傑、吳某君、吳某藍、吳某蕊、林某玲、吳某英共同簽訂《贈予聲明》,約定:吳某傑將W號院的房產及全部財產贈予外陳某峯所有。吳某蕊、吳某英、吳某藍、吳某君對該聲明表示均無異議。

陳某峯稱,2015年3月對W號院院內房屋進行翻建。對此,四被告均無異議。

2017年11月17日,陳某峯(乙方)與北京市房山區A村村民委員會(甲方)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載明:……二、被拆遷房屋基本情況,乙方宅基地房屋位於W號,該宅基地爲1982年以前劃定,宅基地面積302.74平方米,房屋總建築面積149.41平方米。三、補償金額、甲方應補償乙方各項補償總金額人民幣976139元。其中包括1、宅基地區位補償款:403181元;……。四、選購安置房,乙方可享受優惠價定向安置房面積爲213.6平方米。陳某峯領取了上述補償款項。

2018年,趙某芳、趙某莉、趙某潔、周某鵬、趙某堯、張某芝訴至本院,要求判決確認趙某剛與吳某傑於1994年1月7日訂立的《契約》無效。本院作出判決,確認趙某剛與吳某傑於1994年1月7日訂立的《契約》無效。後,吳某蕊、吳某英、吳某藍、吳某君、陳某峯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陳某峯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趙某芳、趙某莉、趙某潔、趙某堯、周某鵬、張某芝區位補償款120954.3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趙某剛的繼承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出賣多年後又主張房屋合同無效,故其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因涉訴房屋已經被拆遷,事實上已經不能返還。

吳某傑現已去世,其生前已將W號院贈予陳某峯,且陳某峯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領取了拆遷安置補償款。因此,對於原告要求陳某峯給付宅基地區位補償款的30%即120954.3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對於原告要求四被告給付宅基地區位補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對於陳某峯的辯論意見,法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