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因工受傷,僱主推諉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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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因工受傷,僱主推諉無用

僱員因工受傷,僱主推諉無用

跟着包工頭去僱主家做事,受了傷應該和誰索要賠償呢?近日揚州的樑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半月前,樑先生匆匆來到律所,說自己在工作中受了傷,卻無處索賠。對於勞動糾紛有着二十幾年經驗的江蘇首維律所的揚州律師陳律師接待了他。細問之下,樑先生緩緩道出了具體情況:樑先生是一名建築工人,平時跟着包工頭蔡某做事。上月,蔡某新接了一單生意,附近村裏的王女士家需要新建一間二層小平房。蔡某便帶着樑先生前往王女士家進行施工。樑先生對待這次的工作十分認真,每日起早貪黑,兢兢業業。本月初,在一次施工作業中,因時至傍晚,王女士家並未亮燈,施工地昏暗,樑先生不小心傷到了手。樑先生當即前往了附近的醫院,經診斷,其右手小拇指斷裂,右手多處骨折。手已經受傷,工作自然無法繼續,樑先生便停工回家治療。三日後,樑先生聯繫包工頭蔡某,詢問賠償問題。蔡某卻說自己並不是用人單位,且樑先生與自己並未籤勞動合同,自己並不用負責樑先生的工傷費用。樑先生隨後找到王女士索要賠償,王女士以自己只是與蔡某聯繫,與樑先生並無用工關係爲理由拒絕了賠償要求。樑先生萬般無奈之下,來到了江蘇首維律師事務所,想要尋求幫助。揚州律師陳律師聽完樑先生的講述,爲其分析了這當中的用工法律關係,給樑先生列出了處理方法。翌日,陳律師作爲樑先生的代理人,替他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將包工頭蔡某和陳女士列爲共同被告,請求二人承擔樑先生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損失。隨後,樑先生前往了鑑定機構,經鑑定,爲十級傷殘。陳律師在庭審中指出,樑先生與蔡某之間是僱傭關係,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女士作爲被施工方,明知天色昏暗,但爲了節省電費不願替施工場地提供必要照明,對於樑先生受傷一事存在過錯,理應承擔一部分過錯賠償責任。後經法院審判,包工頭蔡某及王女士對樑先生作出了合理賠償,樑先生成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江蘇首維律師事務所友情提醒,無論是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員工或僱員在工作時間中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用人單位及僱主都應當承擔工傷的賠償責任。在遇到此類勞動糾紛案件時,一定要及時向專業人士尋求法律幫助,避免錯失最佳維權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