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周君紅律師: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獲法院輕判內附辯護詞

2017年12月14日,王某因給某淫穢網站提供CDN加速與服務器租用服務而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羈押於深圳市龍崗區看守所,2017年12月25日經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2月24日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3月12日,周君紅律師接受王某妻子的委託,擔任王某的辯護人,代理該案的審查起訴階段與一審階段。周君紅律師透過及時去看守所會見,瞭解到王某有自首情節,但卷宗材料上並未顯示。此外,獲知王某的獲利金額只有兩萬餘元,而並非起訴意見書上指控的三十四萬多元。故,周君紅律師立即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書並申請調查取證,案件透過兩次退查後,本案的自首情節以及王某的實際獲利金額在兩次退查卷宗裏得到了確認。後該案於2018年9月13日開庭審理,周君紅律師透過與法官良好的溝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自首情節、家庭因素等,從法理與情理上向法院提出判處王某10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意見。最終,法院採納了周君紅律師提出的全部辯護意見,被告人王某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處以罰金1000元人民幣。本案獲得了理想的輕判處理。

【成功案例】周君紅律師: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獲法院輕判內附辯護詞

附送本案的辯護詞:

王某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案

辯護詞

案號:(2018)粵0307刑初329號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家屬的委託,並經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周君紅律師作爲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經過庭前仔細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參加今天的法庭審理,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第一、對於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深龍檢刑訴[2018]3098號《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辯護人不存在異議。

第二、被告人王某具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具體理由有以下5點:

1、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歸案前,出於本人意志而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置於上述單位和人員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行爲。自動投案的本質屬性是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

根據王某的訊問筆錄以及本案補充偵查工作卷第三分冊第4頁深圳市公安局愛聯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2017年12月14日,深圳市公安人員與湖北省京山縣公安人員一同來到王某的家裏準備抓捕王某時,當時王某沒有在家,只有他老婆黃某在家,於是湖北省京山縣公安人員胡某警官向黃某留下聯繫電話。後來王某回到家的時候,就主動給胡某警官打電話,並自願在家等着民警過來調查,且在被抓捕後,王某在訊問過程中也是積極配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關於“如實供述”的認定問題,根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爲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行爲人對行爲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即只要被告人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就構成如實供述,認不認罪並不是認定如實供述的條件。王某此前雖不認罪,但是他一直如實供述,後來透過深刻的認識,知道自己的行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便在庭前及時簽署了認罪書。故,本案的情況說明以及王某的訊問筆錄與認罪書,足以證實王某確實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在爲巫某的某淫穢視頻網站提供技術服務過程中,王某所起到的作用性小,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王某爲主犯巫某的某網站提供網絡技術服務,其在爲巫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過程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屬於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王某涉案情節輕微,主觀惡意不大,且系初犯、偶犯,事發前,遵紀守法,沒有前科。

王某是在2017年3月份纔開始從事網絡技術服務行業的,在本次案發中,王某僅獲利24450元。鑑於王某涉案時間短,獲利少,主觀惡性不大,又系初犯、偶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4、王某認罪認罰,在其已實際交納罰金,主動接受財產刑的情況下,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無論是在庭前還是庭審中均自願認罪認罰,且已實際交納罰金,悔罪態度深刻。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對自願認罪認罰的王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5、王某的家庭情況特殊,需要他儘快迴歸,照顧一家老小。

王某的姑媽王某某於2018年3月27日經湖北省人民醫院診斷爲子宮癌晚期,後雖經過住院化療,但情況日益惡化,目前生命垂危。王某從小由其姑媽王某某撫養長大,姑侄關係情如母子,王某在獲知姑媽患癌症後,在看守所內日夜傷心痛楚,擔心自己羈押時間太長,而不能見姑媽最後一面。又想起自己在家無依無靠的妻兒,其對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爲深感悔恨。念在王某心存孝心、關心家人、認罪悔罪態度深刻的份上,懇請法庭能對王某從輕、減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儘快迴歸家庭爲親屬盡孝的機會。

最後,對於被告人王某的量刑,辯護人建議在十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判處刑罰。

王某在本案起訴後,無論是庭前還是庭審中均是自願認罪且已主動交納罰金。故,基於被告人王某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屬於自首、從犯、初犯、偶犯以及主觀惡性小、認罪認罰,且家庭情況特殊,具有法定、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的基礎上,建議法庭在10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對王某判處刑罰。讓其儘快獲得人身自由,回家照顧患重病的姑媽以及妻兒老小,以體現“懲罰與寬大”的法律精神,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貴院予以採納。

辯護人: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周君紅律師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