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無行爲能力人簽署買賣合同後買房人去世還能要回房屋嗎

原告訴稱

與無行爲能力人簽署買賣合同後買房人去世還能要回房屋嗎

原告吳某霞、孫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原告吳某霞與孫某剛於2016年8月26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事實與理由:二原告爲夫妻關係。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訴房屋)系原告孫某傑的福利分房。1998年底,孫某傑與東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直管公房住宅樓房協議書》,東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將涉訴房屋賣予孫某傑。後孫某傑領取了涉訴房屋的產權證。因煤火費報銷問題,孫某傑將涉訴房屋的所有權人變更登記至吳某霞名下。

二原告生有一子孫某剛。孫某剛與龐某蘭婚後生一女,即被告孫某。2018年,孫某剛與龐某蘭離婚。2018年3月20日,孫某剛自死亡。2018年11月,二原告收到人民法院傳票,才得知涉訴房屋的所有權已變更至孫某剛名下。隨後,孫某傑到東城區房地產登記事務中心查詢才發現,2016年8月26日,吳某霞與孫某剛就涉訴房屋簽訂了一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吳某霞以150萬元的價格將涉訴房屋賣予孫某剛。同時,孫某剛依據上述合同,將涉訴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但吳某霞於2012年就生病無意識。吳某霞就涉訴房屋在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時無法表達真實意思,且孫某傑並不知情,另二原告亦未收到合同約定的150萬元購房款。故依法提起訴訟,訴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孫某辯稱:孫某剛與龐某蘭於2017年3月29日登記結婚,婚後於2017年10月30日生一女,即孫某。2018年2月26日,孫某剛與龐某蘭離婚。2018年3月20日,孫某剛去世。龐某蘭與孫某剛婚後,發現吳某霞基本沒有意識,龐某蘭看吳某霞的時候,吳某霞一直住在醫院。現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原告吳某霞、孫某傑生一子孫某剛。2017年3月29日,孫某剛與龐某蘭結婚。婚後生一女,即被告孫某。孫某剛與龐某蘭於2018年2月26日離婚。2018年3月,孫某去世

1998年7月6日,原告孫某傑與東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就涉訴房屋簽訂《東城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優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孫某傑以成本價購得涉訴房屋。後原告孫某傑領取了涉訴房屋的所有權證。2007年12月24日,原告吳某霞、孫某傑提出申請,申請將涉訴房屋產權由孫某傑變更爲吳某霞。2008年1月24日,吳某霞領取了涉訴房屋的所有權證。2016年8月26日,原告吳某霞與孫某剛就涉訴房屋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吳某霞以150萬元的價格將涉訴房屋出售給孫某剛。後孫某剛領取了涉訴房屋的所有權證。原告吳某霞、孫某傑表示未收到相應購房款。

另查,2018年,原告孫某傑向本院申請宣告吳某霞爲無民事行爲能力,2018年6月本院作出宣告吳某霞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孫某傑爲吳某霞的監護人。

訴訟中,經原告孫某傑申請,對吳某霞在2016年8月26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爲能力進行鑑定分析認爲被鑑定人吳某霞在2016年8月26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患器質性精神障礙,當時已不能理解民事行爲的性質、後果和意義,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及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

 

裁判結果

確認原告吳某霞與孫某剛於2016年8月26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根據所查明的事實,2016年8月26日,原告吳某霞與孫某剛就涉訴房屋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之後,涉訴房屋所有權過戶至孫某剛名下。訴訟中,法院經原告孫某傑申請,委託鑑定部門對原告吳某霞在與孫某剛就涉訴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爲能力進行鑑定。鑑定部門經鑑定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被鑑定人吳某霞診斷爲器質性精神障礙,其在2016年8月26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評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

爲此,法院依法認定原告吳某霞與孫某剛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現原告請求確認原告吳某霞與孫某剛於2016年8月26日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