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律師——婚內父母幫助買房登記一方名下屬於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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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婚內父母幫助買房登記一方名下屬於共同財產嗎

原告訴稱

陳女士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位於北京市房山區×號房屋各佔50%的份額,進行司法鑑定,按市場價格,賣房各獲得50%的金錢;2.本案訴訟費原、被告各承擔50%金錢。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經朋友介紹認識,於2002年結婚,雙方未生育子女,均系再婚。被告於2020年起訴原告的女兒周某涵,訴求要求將登記在女兒周某涵名下位於房山區××號房屋過戶到被告趙先生名下,歷時一年多時間,最終本院於2021年10月8日判決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被告於2020年11月自行搬出到位於房山區×號房屋(以下簡稱訴爭房屋)居住。這套房屋是雙方婚後購買的,屬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被告名下。

2021年11月12日被告起訴離婚至本院,因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無法生活在一起,原告同意離婚,並提出依法分割位於房山區×號房屋的請求,被告認可是婚後購買登記在其名下,當時,承辦法官提議雙方另行起訴,另案處理,達成調解離婚協議,於2021年11月出具民事調解書一份。現原告重新提起訴訟,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依法判決,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趙先生辯稱,本案訴爭房屋系答辯人母親劉某霞2013年7月銷售其本人位於順義區的房屋後,用所得購房款於2013年11月購入的,購入後登記在答辯人名下,在本案法庭談話過程中,原告承認訴爭房屋購房款來源於答辯人母親。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訴爭房屋即使不是劉某霞的遺產,也屬於答辯人的個人財產,與原告無關。本案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原告的請求不成立,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法院查明

陳女士趙先生2002年9月25日登記結婚,2022年本院出具調解書,陳女士趙先生離婚。

2013年7月28日,趙先生之母劉某霞將其位於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出賣,以賣房所得價款全款購買本案訴爭房屋,房款爲48.5萬元,該房屋於2013年12月3日登記在趙先生名下。劉某霞已於2018年去世。

陳女士主張訴爭房屋於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系劉某霞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且其對劉某霞盡了贍養義務。陳女士提供民事調解書、照片、養老院證明以證明其主張。趙先生對上述證據認可,但表示沒有證明意義。趙先生主張訴爭房屋系劉某霞贈與其的個人財產,提交賣方合同、房產證複印件以證明訴爭房屋由其母購買。陳女士對上述證據認可。經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裁判結果

駁回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陳女士趙先生離婚時未對訴爭房屋進行處理,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爲訴爭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一方父母出全資並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應認定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訴爭房屋系原、被告婚後由趙先生之母劉某霞全款購買,且登記於趙先生名下,應認定爲劉某霞購房的出資系對趙先生的單獨贈與。故訴爭房屋爲趙先生的個人財產,陳女士要求分割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