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結婚但已共同生活,彩禮應當返還

未登記結婚但已共同生活,彩禮應當返還

未登記結婚但已共同生活,彩禮應當返還

段某與黃某於2017年認識,雙方在2018年舉辦結婚儀 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段某主張給付黃某30000元彩禮,其中10000元用於購買兩個鉑金鑲鑽的戒指以及一條金項鍊。但黃某不認可段某給付30000元彩禮,只認可20000元,且認爲該20000元已用於結婚所需的一些支出。另在雙方舉行婚禮儀式前,黃某購置了海爾洗衣機一臺、2海爾冰箱一臺、魚缸一 個、雅迪電動車一輛以及正鈴牌電動車一輛,現均放 置於段某處。庭審中,段某同意返還海爾洗衣機、海爾冰箱、魚缸及雅迪電動車。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有互相 透過微信轉賬給對方的行爲。段某認爲雙方產生矛盾已無法繼續生 活,要求黃某返還段某給付的30000元彩禮錢、返還段某一方結婚辦酒所收禮金,但黃某以雙方未領取結婚證,已存入其銀行卡的錢不屬於共同財產而拒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彩禮範圍的界定和返還的標準。

    本案系婚約財產糾紛。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規定,本案中,段某與黃某雖然共同生活並舉辦了婚禮儀式,但兩人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雙方並未建立婚姻關係。關於黃某應否返還彩禮的問題,鑑於雙方當事人在締結婚約時,男方給女方購買的戒指及金首飾具有贈與性質,應不屬於彩禮返還範疇。黃某認可2萬元彩禮,但雙方已經共同生活長達近四年之 久,段某給付的2萬元彩禮可能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且黃某於庭後主張以其購買的海爾洗衣機、海爾冰箱等物品折抵,黃某該主張合情合理。故對段某要求黃某返還2萬元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關於在段某與黃某共同生活期間,雙方互相轉賬給對方的行爲,應視爲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正常的消費支出或贈與,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疇。關於段某主張黃某返還段某一方辦理結婚儀式收取的禮金,因黃某予以否認且段某並無其他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故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