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女子因窗戶被吹落而墜樓身亡,向誰追責?

    

颱風天女子因窗戶被吹落而墜樓身亡,向誰追責?

新聞事件

女子關窗墜亡事發小區,多家窗戶被颱風吹落,開發商曾涉質量糾紛。

2020年8月3日,第4號颱風“黑格比”登陸浙江。4日下午,浙江省台州玉環市坎門街道渝匯藍灣國際小區受颱風影響,大量外窗玻璃被吹破,其中一名住在高層的女業主在關窗時不幸墜亡。據工作人員反映:“墜亡事發於4日3時許,系業主在關窗時,因外窗被風吹落,業主不小心墜樓身亡”。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可知,該小區開發商多次因房屋質量問題、逾期交房等原因被捲入民事案件中。一份2015年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業主朱某某曾購買浙江渝匯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該小區二期21號樓1單元1203號商品房一套,因同一標段的17號樓不均勻沉降處於危險狀態而被拆除後,業主朱某某購買的21號樓房屋經相關專家組論證,而被確定爲要求立即對地基工程進行加固處理。業主朱某某作爲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經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業主朱某某與浙江渝匯置業有限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在爲該名女子“隨風隕落”的生命感到痛惜的同時,我們也要追問:此事應該向誰追責呢?

法律解析

《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簡言之,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可抗拒的外來力量,是不受當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

因此,對於樓房窗戶被吹落導致該女子從窗戶口墜樓身亡的情況,我們認爲可以視爲“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的情形,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6條之規定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而該小區的開發商之前也出現過嚴重質量問題,導致房屋需要被拆除和買賣合同被判決解除,可謂有嚴重“不良前科”。就本案的人身傷亡損害後果,一般司法實踐中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無法定事由不能免責。

那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張存在免責事由?

一般地,因不可抗力導致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免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但是當不可抗力與缺陷相結合而致損害時,則應當區分一般的自然原因和不可抗力。

我們認爲,如果是單純不可抗力造成倒塌所致的損害,縱然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有一般缺陷,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也可以免責;如果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有重大缺陷,又加上不可抗力的原因致害,則應構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損害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應免責。例如,在發生地震的情況下,無缺陷的房屋並未損毀致害,而有缺陷的房屋則致人損害,則應予賠償,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以不可抗力爲由免責,但應依不可抗力的原因力,減輕賠償責任。

如果不可抗力是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則承擔次要責任;如果原因力相當,則應當承擔同等責任;如果不可抗力是次要原因,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在本次事件中,絕大部分窗戶並沒有被風吹落倒塌,可以印證颱風只是誘發損害發生的自然因素,房屋窗戶的安裝和設計應存在不安全因素,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能以颱風作爲擋箭牌要求免責。

律師建議

在不同的個案中,對房屋質量問題的追責,以及是否構成侵權,對不可抗力的認定往往都需要依據具體案件情況去確認,而判斷以及確認事實,往往又離不開證據的蒐集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這些都需要結合法律知識與法律實踐案例判斷。因此,爲避免發生類似不幸,律師建議:1、房屋是全家老小安身立命,遮風擋雨之所,“豆腐渣”工程在臺風、地震等自然因素面前原形畢露,毫無安全可言。購房者在收房時要重視自行組織驗房,收樓時要找專業人士認真全方位驗收,不可心存僥倖或者怕麻煩。在鉅額的利益面前,開發商往往不值得信賴。2、房屋是耐用品,需要用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很多人買了一套房屋可能要住一輩子,切莫對無良開發商姑息養奸,遇到房屋質量問題或造成財產損害的,要及時保留證據,及時找專業人士堅決維權,充分保障自己權益,避免日後追責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