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處罰?

該罪沒有入罪的基本門檻規定,只要觸犯,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情節的,處5年以下刑罰,此類罪名原則上不能適用緩刑,要判實刑。當然,確實數量很少,可能治安處罰或工商處罰就完事了。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處罰?

達到情節嚴重的,如涉案金額20萬以上或造成危害後果(如造成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處5-10年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如銷售金額50萬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注: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

第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四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的;

(二)造成重度殘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第六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

(五)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爲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