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所發喪葬費和撫卹金應如何分配

案情回顧:

單位所發喪葬費和撫卹金應如何分配

李小寶是某離休幹部李某的次子,在李某患病後一直不離左右細心照顧,人盡孝道。2021年4月某日李某病重逝世,父親的最後一程是在李小寶的陪伴下走完的。李某生前育有二子一女,長子李大寶,次子李小寶、女兒李小妹。李某妻子和大兒子都早逝,李某身邊就剩下二兒子李小寶、女兒李小妹,另李某長子與配偶育有一子即李某的長孫李某軒。

李某過世以後,北京某區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市老幹局向李某親屬核發喪葬費、撫卹金共12萬元。信託公司在發放過程中,在未取得親屬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將其中4萬多元發放給了李小妹,而剩餘7萬多元信託公司在未告知親屬的情況下,直接轉入了李某的生前某建行賬號。由於該賬號的銀行卡並不在親屬手中,2021年9月25日,該賬號內將近5萬元被他人在異地冒名領走。李小寶在知道父親名下喪葬費、撫卹金被私自發放和被他人冒領後,多次與信託公司聯繫,希望公司召集全部親屬進行協商,合理分配下發喪葬費、撫卹金,並要求公司對被他人冒領的5萬元撫卹金進行賠償,但公司以撫卹金已經合理發放爲由,拒絕了李小寶的要求。另外,李某的長孫李某軒認爲自己應分得李某名下的撫卹金。

在親屬之間存在較大爭議的情況下,李小寶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爲自己爭取合法權益。劉律師仔細研究案情和證據後,代理李小寶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提起訴訟,在開庭審理中提出了三點具體意見:一、李某死後,其喪葬事宜全部是由李小寶負責處理,因喪葬費是對家屬處理死者殯葬事宜的補償,李小寶爲李某殯葬事宜墊付了父親的喪葬費,墊付的數額超過了社保局發放的喪葬費,因此應取得社保局發放全部的喪葬費。二、撫卹金是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與死者單位發放給死者近親屬的生活補助費,屬於死者近親屬的共有財產,不屬於個人李某的個人遺產,應該由李小寶和李小妹兄妹平均分配。三、李某的孫子李某軒在李某生前沒有盡過贍養和照顧義務,且在李某死亡後並沒有爲李某的殯葬事宜支付過任何費用,李某軒無權獲得李某名下喪葬費、撫卹金的分配。

審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對本案作出判決,判決中認爲本案屬分家析產糾紛,被他人冒領的5萬元因無法確認具體取款人與本案分家事由有利害關係,在本案不做處理認定。對剩餘69322元的分割,如下:1、喪葬費21140元由原告李小寶取得。2、撫卹金48182元由李小寶與李小妹各分得50%。一審判決支援了劉律師提出的訴訟請求,爲李小寶爭取到了最大經濟利益。

律師點評:

依據相關規定,政府以及工作單位下發的喪葬費、撫卹金不屬於遺產,不能適用遺產繼承方式進行分配。喪葬費用於死者安葬事宜,由具體承擔死者喪葬事宜的利害人享有;而撫卹金用於死者近親屬的安撫事宜,由近親屬共同取得。在本案中,劉律師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前提下,耐心地爲當事人解疑答惑,對案件進行了準確的判斷,最終爲當事人爭取到最大的利益。(文章中均系當事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