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上班12天就受傷,能獲得賠償嗎?

楊先生嚴重來自河南鹿邑縣,2019年6月11日,透過在網上的招聘廣告看到一條對自己有用的招聘資訊,遂添加上面的手機號微信進行溝通,公司說,公司現在貨多,需要招聘一些臨時工來趕貨,楊先生叫他在微信發了一個定位過來,第二天就去面試,最後透過了。

他上班12天就受傷,能獲得賠償嗎?

   2019年6月15日,楊先生不幸在工作中受傷了,公司爲他支出了醫療費828元。2019年7月10日,公司與他簽署了一份“協議書”確認離職,內容爲“2019年6月3日進廠試工,上班時間11天,試工工資爲200元一天,試工期間左手大拇指指甲蓋受傷,休息19天,些19天按試工工資支付,共2200元+3800元=6000元,另醫療費828元全部由工廠報銷,自動離職3天內完成支付,離職後其本人任何活動以及後續所有行爲與本廠無關。但是公司並沒有將這份協議給他。他才做了12天就受傷,雖然傷得不重,並沒有住院,只花了一千元不到的醫療費,究竟能不能獲得工傷賠償,他心裏也是沒有底。

    由於簽了協議,結清了工資,公司不想再對他的工傷負責了,楊先生透過網絡找到了筆者,委託了筆者代理案件

    由於沒有書面的勞動關係證據,筆者細心地指導他與公司周旋,在這個過程當中巧妙地取得了勞動關係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勝訴了,公司不服,一審勝訴了,公司還是不服,最終到了東莞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的結果是:維持原判,雖然是勝訴了,但是時間已經過去了一年多了。等中級法院的判決生效後申請了工傷認定,順利,等認定書生效後再申請了勞動能力鑑定,2020年11月26日鑑定爲十級傷殘。算準了鑑定結論生效的時間後及時申請了勞動仲裁。

    2021年3月1日,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黃江仲裁庭作出了終局裁決:裁決公司需要向楊某支付工傷待遇59319.2元。

  律師分析:本案中,楊某的傷有些特殊,第一是公司認爲他僅僅是臨時工,還是在試工期間就受傷了,不算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也沒有爲公司創造效益,上班時間才12天,其次就是傷得也是嚴重,只花了828元的醫療費,公司認爲治療好之後就算了。但是楊某認爲,他的權益必須得到維護,他要的不是治療好就算了,多少也要一些補償,開頭他想,治療好之後,如果公司願意賠償幾千元錢,他也就算了,但是委託律師代理後,並且看到公司就一個確認勞動關係,竟然作生死掙扎一直打到中級法院,讓他氣由心生,對於公司後來提出的4萬元調解,他斬釘截鐵地拒絕了,全部按照法律規定的待遇一分也不能少!

   具體到本案,楊某的傷殘爲十級,在傷殘待遇方面是可以獲得12個月的工資的,工資是按他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但是他並沒有上班12個月,只上了12天,這種情況下,一般的裁判規則是按當時受傷時的東莞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來認定其月平均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