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民工王某某矽肺職業病工傷賠償糾紛提供法律援助

對農民工王某某矽肺職業病工傷賠償糾紛提供法律援助

2002年6月至2013年8月,農民工王某某在安徽省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從事炮工工作。2013年8月,礦業公司因發生安全事故停產,王某某在家等待復工期間發覺身體不適前往醫院診治。2018年11月14日經六安市某醫院診斷爲職業性矽肺壹期。2019年2月25日經霍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患職業病(矽肺)爲工傷,並經相關部門鑑定王某某爲勞動功能障礙七級。

王某某就工傷賠償事宜來到霍邱縣法律援助中心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經審覈決定給予法律援助,並指派安徽興隆律師事務所聶珺律師承辦此案。

承辦律師多次前往礦業公司進行溝通協商,但礦業公司均以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爲由拒絕調解。2019年9月1日承辦律師代受援人向霍邱縣勞動仲裁庭申請仲裁。

仲裁庭審中,礦業公司提出王某某所在工作場所繫陝西某公司承包,王某某的實際用工單位也是該公司,王某某與本礦業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承辦律師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逐一質證,提出了反駁意見。仲裁委員會經查明後,當庭駁回了礦業公司的申請。

承辦律師抓住三個關鍵點提出代理意見:第一,根據霍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王某某請求解除與礦業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二,王某某的職業病診斷、工傷認定及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鑑定程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礦業公司依法應承擔職業病工傷事故法律責任。第三,王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和具體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並有證據佐證,因礦業公司未給王某某繳納工傷保險,應按照七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相關費用。

2020年11月6日,霍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王某某與礦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礦業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各項費用合計3168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