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訴施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大竹縣律師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趙某某訴施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大竹縣律師

(2020)川1724民初3549號

原告:趙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大竹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凌燦偉,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施某某,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大竹縣。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施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10月1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凌燦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施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施某某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64000.00元,並支付從2020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利息部分爲:從借款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2005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並出具了借條,2005年7月10日再次借款14000.00元,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被告。因原告需資金,多次催收未果,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起訴,請求法院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合同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被告施某某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5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並出具了借條,該借條載明:今借到趙某某人民幣50000元正(大寫伍萬元正)。此據,借款人施某某.2005.4.22日午。兩個多月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原告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被告。後原告多次找尋被告未果,現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及被告的四川省人口資訊(戶籍)證明,出庭作證證人王文軍、周小莉、文春的證言,借條及原告的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施某某向原告趙某某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也未違背公序良俗,原告已支付借款給被告,故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成立並有效。原、被告未約定還款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歸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案原告曾多次找尋被告還款無果,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符合上述規定,本院予以支援。原、被告未約定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原告要求從借款時起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原、被告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原告多次找尋被告希望被告還款的事實屬實,故本院從原告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資金利息。被告施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爲放棄答辯、舉證、質證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綜上,爲維護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施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利息64000.00元,並支付以64000.00元爲基數,按2020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從2020年10月10日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內實際給付之日止的資金利息;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趙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0.00元,由被告施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XX

人民陪審員  何XX

人民陪審員  江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樊 XX

書 記 員  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