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非本村原始村民購買本村宅基地簽署合同有效嗎


北京房產律師——非本村原始村民購買本村宅基地簽署合同有效嗎

原告訴稱

吳某傑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吳某傑秦某宇之間就位於海淀區H號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訴訟費由秦某宇承擔。

吳某傑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援吳某傑的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1.秦某宇提供的《宅基地轉讓申請表》中,鄉政府意見處沒有負責人簽名,且是鄉政府辦公室蓋章,辦公室無審批資格,相應審批應由鄉政府蓋章確認。2.農村房屋買賣應由縣、鄉、村三級審批。3.秦某宇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證。4.秦某宇提交的村民村規守則是其自制的,不能證明其村民身份。

 

被告辯稱

秦某宇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涉案宅基地的轉讓發生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且已經村、鄉鎮兩級審批透過。

 

法院查明

位於北京市海淀區H號院系吳某傑的祖業產。1987年,吳某傑轉爲居民。1996年12月,受轉讓者秦某宇與轉讓者吳某傑簽訂《宅基地轉讓申請表》,主要內容如下:所轉讓宅基地上的情況房屋6間,房屋折價款20000元;轉讓雙方原因:授轉讓無房居地,轉讓全家農轉非;繳納轉讓管理費(原房主)上交轉讓總額10%共計2000元;村委會意見:同意轉讓;鄉政府意見:同意轉讓。

以上協議簽訂後,秦某宇吳某傑支付了房屋折價款20000元,並向北京市海淀區S村村委會交納了房基地使用費13000元。後秦某宇就涉案宅院落內房屋進行了多次翻建。

庭審中,吳某傑主張雙方之間就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形成買賣關係,其中出讓方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分別爲吳某傑錢某、趙某,該轉讓行爲沒有經過錢某、趙某的同意,宅基地轉讓申請表所載內容是關於宅基地買賣的,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被認定爲無效,爲證明其上述主張提交宅基地轉讓申請表、宅基地宗地圖、宅基地確權情況表、宅基地使用戶家庭成員情況表、宅基地登記卡、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爲證。

秦某宇認可宅基地轉讓申請表的真實性,對宅基地宗地圖、宅基地確權情況表、宅基地使用戶家庭成員情況表、宅基地登記卡、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真實性均不予認可,同時主張宅基地轉讓申請表系由當時的宅基地管理審批機關製作,雙方並不存在私下的農村房屋買賣行爲,而是在相關的宅基地流轉審批過程中,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的折價補償的行爲,吳某傑主張宅基地的流轉沒有經過錢某、趙某的同意,但是此二人只是與吳某傑存在親屬關係,不屬於涉案宅基地上的共同居住人口,即使二人是涉案宅基地上的共同居住人口,宅基地的審批流轉也不需要他們的同意,應當以土地管理法及村民委員會管理組織法規定的宅基地流轉、審批爲依據,而上述規定沒有規定宅基地的流轉需要經過宅基地同住人口的同意,吳某傑提交的確權證據是在1992年或1993年發生的確權行爲,但是該確權行爲並沒有完成,也沒有據此確權行爲進行過宅基地使用權證的頒發,因此該份證據不能作爲宅基地確權的憑證。

另,秦某宇主張自己取得涉案宅基地是基於S村當時的村民的規定,爲證明其主張提交S村村民村規守則爲證。吳某傑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主張該證據並沒有加蓋S村村民委會的公章,且只有秦某宇一方的簽字,根據村規守則的第一條規定,秦某宇作爲國家公職人員,並不是S村的村民,所轄片區也不是S村,談不上對S村的經濟建設作出貢獻,不符合村民的獲得條件。

法院認爲,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秦某宇雖主張與吳某傑之間並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但未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依據雙方提交的《宅基地轉讓申請表》,雙方之間就涉案H號院內房屋實際達成的系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庭審中,秦某宇主張其系依據S村關於村民村規守則取得了S村村民的身份,在徵得S村委會、鄉政府的審批許可後,合法取得了涉案H號院內房屋。雖吳某傑秦某宇的村民身份不認可,稱秦某宇並未對S村作出任何貢獻,但就其上述主張未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採信。

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吳某傑秦某宇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爲業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鄉一級主管部門批准,且支付了相應對價,應屬合法有效,故吳某傑要求確認雙方就位於海淀區S村H號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

 

裁判結果

駁回吳某傑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確認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以認定合同無效爲原則,以認定有效爲例外。本案中,秦某宇雖非農村戶口,但其與吳某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於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及《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出臺之前,且秦某宇所提交的《宅基地轉讓申請表》已經取得鄉村兩級審批,故法院認定秦某宇吳某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並無不當。吳某傑有關秦某宇未取得縣一級政府審批故合同應屬無效的主張,缺乏相應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