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聽勸阻下河道 溺水受傷自擔責

不聽勸阻下河道 溺水受傷自擔責

不聽勸阻下河道 溺水受傷自擔責

北京房山區法院:法律不保護視自身生命安全爲兒戲者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導讀

 

  炎炎夏日,戲水、游泳的人逐漸增多,往往也是溺水事故的高發季節。隨着氣溫的升高,常有人到河流或水庫周邊戲水、游泳,如遇水庫、河道泄洪,就極易發生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及其家屬往往以水庫或河道的管理者爲被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那麼水庫或河道的管理者,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明知水庫開閘泄洪,仍冒險下水遊玩、捕魚導致溺水受傷,進而起訴水庫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最終認定水庫管理者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透過本案的判決與釋法析理,法官向社會公衆釋明,法律不保護那些視生命安全爲兒戲、濫用“個人自由”的受害者,也不縱容“有棗沒棗打三竿”的無理索賠,對糾正社會不良風氣,引領社會道德風尚,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典型意義。

 

  泄洪時下河道 溺水受傷索賠

 

  時值盛夏,因暴雨天氣,北京市房山區某水庫水位因超過汛限水位,經上級部門批准後,準備開閘泄洪。

 

  張某是居住在該水庫附近的居民,他在得知水庫要泄洪的消息後,便與朋友結伴前往水庫泄洪閘附近遊玩、捕魚。

 

  張某稱,在到達泄洪閘附近後,發現現場人很多,車也特別多,大部分人是站在河道兩岸觀摩泄洪,也有一部分人下到泄洪河道內捕魚。後來張某想要到河對岸去,於是便涉水前往泄洪渠對岸。然而,在張某橫穿泄洪閘前的斜坡,走到離河對岸還有四五米的地方時,泄洪水量突然加大,張某被水流衝倒,瞬間被河水淹沒,並被水流衝至河流的下游。當他掙扎爬上岸時,已經遍體鱗傷、血流不止。在被朋友及時送到醫院後,經醫院診斷,張某爲右前臂皮裂傷和多發軟組織損傷伴皮擦傷。

 

  張某稱自己就是本地人,知道泄洪通道不能進入,也看到了堤壩上的警示標語,但是當時並沒有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而且他認爲水庫每次泄洪時他都來觀摩,往年泄洪閘也只是開一個小縫進行泄洪,水會均勻緩慢地流出。根據往年的經驗,張某認爲在泄洪區下河是有安全保障的,所以才放心下水,沒想到會溺水受傷。

 

  事後,張某認爲造成這一慘劇的主要責任在於房山區某水庫管理所(以下簡稱水庫管理所),便一紙訴狀將水庫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誤工費、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萬餘元。

 

  已儘管理義務 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水庫管理所表示,該單位負責水庫的執行管理及防汛工作,因夏季暴雨致使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0.86米,爲保障周圍人民羣衆的生命及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相關規定,該單位報房山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批准後開閘泄洪,預計泄洪時間爲7天。

 

  該單位作爲水庫的管理者,在泄洪前已經通知水庫所在地鎮政府,要求鎮政府向沿岸各村傳達泄洪消息,並告知村民注意安全。與此同時,水庫管理所在庫區周圍懸掛、粉刷警示標語,安排工作人員在泄洪區域巡視,並對進入泄洪區域內的村民行勸阻、教育。

 

  針對張某所陳述的“沒有工作人員進行勸阻所以才被水衝跑”,水庫管理所表示該說法不是事實,在泄洪期間,其已經安排工作人員在泄洪區域內進行巡視,並對進入泄洪區域內的村民行勸阻、教育工作。水庫管理所強調,在原告提交的照片證據中,人羣中穿藍色衣服的就是水庫管理所的工作人員,當時工作人員就是在勸阻村民。同時水庫管理所提交了照片、視聽資料等進一步證明在泄洪時該單位已經安排了工作人員對村民行教育、阻攔,但是村民不聽工作人員勸阻,執意下水。

 

  水庫管理所認爲,張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聽勸阻,執意進入泄洪區域內,在下河過程中受傷,張某理應自行承擔相應後果,與水庫管理所無關。水庫管理所在泄洪期間已經盡到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管理所無過錯 原告自負責任

 

  房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張某下水橫穿水庫泄洪渠道時被水流衝倒並受傷,此爲雙方均予以認可的事實。被告水庫管理所作爲水庫的管理單位和責任主體,已在本案事發地點附近多處懸掛、粉刷內容爲“水庫泄洪、遠離河道”“危險、請勿靠近”等警示標語,並在泄洪期間安排工作人員對下水羣衆進行勸阻。

 

  因此,被告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張某的受傷,水庫管理所並無過錯,亦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水庫的泄洪渠並非經營性場所,亦非開放式的公共場所。原告張某作爲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爲後果具備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相應的認知和預見能力,但其明知水庫處於泄洪期間,仍無視危險,下水橫穿泄洪渠道,故對其受傷的後果,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最終,房山區法院駁回了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