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的適格訴訟參加人

在民事訴訟中的適格訴訟參加人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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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參加人有哪些

民事訴訟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中的主要訴訟主體與非主要訴訟主體:

根據不同的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權利、義務和同案件事實有無利害關係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對訴訟參與人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當事人屬於主要訴訟主體,而證人、鑑定人等則屬於非主要訴訟主體。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有權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侵犯公民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爲提出控告;有權向司法工作人員瞭解同必須由自己承擔的訴訟義務有關的某些情況。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翻譯人員除外);有義務遵守各項法律的規定,服從偵查人員、審判人員指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