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歷下區法院詐騙案件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濟南歷下區法院詐騙案件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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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件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困難重重


根據《刑附民範圍》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詐騙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對於何種情況下詐騙案件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理論界一直爭議不斷,實踐中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於《刑附民範圍》第五條第二款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的法院確實受理了被害人的訴訟並據此支援了被害人的請求;有的法院認爲相關的刑事判決已經做出了追繳退賠的決定,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對於被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則在受理案件後,要求被害人舉證證明已經經過追繳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絕大部分被害人無從舉證,法院則以此爲由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

由此,不難發現,司法實踐當中,若被害人申請執行“刑事追繳退賠判決”,常常會被告知不能申請,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而當被害人滿懷期望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卻又被告知刑事判決已經做出了追繳退賠決定,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或即使訴訟被受理,卻因無法提供已經經過追繳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證據而再次面臨敗訴的風險。

可見,《刑附民範圍》第五條第二款看似賦予了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追償損失的權利,實際卻成了某些司法機關相互推諉,從而阻礙被害人維權的最大障礙。爲解決這一問題,結合第二部分的論述,筆者認爲,對“經過追繳或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當中的“損失”應當理解爲刑事判決中已經決定追繳退賠範圍以外的損失。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被害人在未追回損失時都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只有當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大於刑事判決所認定的追繳退賠範圍時,對超出部分被害人才有權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來追償。而對於直接被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刑附民範圍》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刑事判決中依法責令追繳、退賠,對於該部分損失,被害人可以直接持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在被害人可以持“刑事追繳退賠判決”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被害人就此部分損失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本身也就變得毫無意義了。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賦予了公民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追回款項的權利,但理論上的可執行性仍受到多方質疑,更遑論實際實施過程中的困難重重了,這也可能是我國法律的一個漏洞之一,造成了各個機關部門之間的互相推諉難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利,仍舊有待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