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已立案,合同詐騙能否提起民事訴訟嗎?

一、刑事已立案,合同詐騙能否提起民事訴訟嗎?

刑事已立案,合同詐騙能否提起民事訴訟嗎?

是可以的;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爲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爲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啓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爲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爲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於同一概念。儘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並不完全相同。

二、合同詐騙的類型

根據國家工商局統計,合同欺詐有逐年增多的趨勢。合同履約率已由20世紀90年代的70%下降到50%,在沒有履行的合同中,相當一部分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且在新的社會形勢下,合同詐騙也出現了一些新特點,由於此類案件增多,導致經濟領域出現嚴重的合同信譽危機,污染了社會風氣。合同詐騙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

行騙者爲了便於實施詐騙的目的,專門持僞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證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成立公司,然後,以公司名義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由員工進行詐騙,整個詐騙過程,真正的幕後策劃人始終不露面。因此,合同詐騙案件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業務員或一般員工,而隱藏在合法公司後面的策劃人因爲極少直接與受騙者接觸,從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義行騙,可以減少行騙的風險,增加行騙手段的隱蔽性。更有甚者,公司連自己招聘的員工都騙,情節十分惡劣。

2、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

行騙者多數是具有多次行騙劣跡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識破,便馬上聞風而逃。當他們認爲風聲不緊的時候,就會重操舊業。因爲他們對於行騙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時間內他們便可以迅速成立詐騙組織,實施詐騙行爲,而且,爲逃避法律懲罰,他們會吸取教訓,得手後立即銷聲匿跡,給有關部門查辦造成困難。

3、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合同詐騙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形式,是較爲流行的法律見證形式。正是由於這兩種形式社會效果好,也爲老百姓所熟知,行騙者容易抓住這種心理,從而體現其合作項目和合同的真實性。受騙者此時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項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若對方違約,透過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這也使得受騙者心裏如吃了定心丸一樣,完全相信行騙者,從而被行騙者多次騙走財物,有時甚至連續被騙還毫無察覺。值得一提的是,這種方法,通常在受騙者尚且猶豫不決時,行騙者只要使用這種辦法,受騙者都會信以爲真從而受騙上當的。

4、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犯罪分子身份證、單位證明等證件均爲僞造,並非常善於僞裝,虛張聲勢甚至假借他人資產以顯示其實力,投其所好甚至對受害單位方主管人員進行行賄,以騙取其信任。

5、僞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

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僞造此類票據,足以亂真,或以非法手段獲取,不易被察覺。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被他人進行詐騙那麼就算是觸犯了刑法,如果當中產生了有其它物質的損害,那麼就可以提起民事的訴訟,但在提出的時候還要看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同時還要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