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糾紛,而且對於這些糾紛雙方無法解決,就會選擇透過訴訟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時候就會涉及到寫訴狀,但是大多數人都不清楚申訴狀與上訴狀有何區別,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整理了相關資料。

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有哪些?

一、上訴狀: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再審適用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二、上訴狀的特點:

1、必須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

2、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的這裏包括兩層意思,只能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即進階以下人民法院所製作的裁判提起的,對最高人民法院製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訴;只能是對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訴,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裁判是終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

3、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的即在法定的期限內,向製作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不能超期,也不能越級。

4、是當事人針對一審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運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問題提出的。

三、申訴狀:

申訴狀亦稱“訴狀”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爲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複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

四、申訴狀的特點:

1、申訴狀人不論有關的裁判是否經過上訴,也不論這些裁判是否已經執行完畢,都可以不受時間限制而提交申訴狀,但是提出申訴狀並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申訴狀只能被視爲決定是否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參考資料,可能由此一起這一程序的發生,也可能不一起這一成粗的發生。

3、申訴狀是一種申訴的書面形式,應將申訴的原因和理由寫清楚,寫充分。

五、上訴狀與申訴狀的區別:

1、申訴狀的性質、作用、格式、內容以及寫法與上訴狀基本相同,只是寫作程序和要求不同:申訴狀的提出要經過受理案件的司法機關審查,認爲原裁判確有錯誤,申訴合理合法,即透過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上訴狀的提出不管是否合理,二審人民法院都要進行審理,依法作出裁定。

2、申訴狀的事實和證據必須絕對真實可靠。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的相關資料,透過前面的內容,我們大致瞭解了申訴狀與上訴狀的概念以及他們的特點,對於二者的區別主要就是程序和要求有所不同,二者的性質、作用、格式、內容以及寫法都基本相同。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