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與上訴的區別有哪些?

一、申訴與上訴的區別有哪些?

申訴與上訴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

2、主體範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及及近親屬。

3、受理的機關不同: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而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對於申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釋了申訴的期限一般爲刑罰執行完畢2年內;而對於上訴法律規定了期限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是10天判決的上訴期間是15天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制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5、後果不同:申訴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而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導致一審判決、裁定不能生效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的案件當事人不服仍然不服的按申訴處理對當事人申訴的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後當事人仍堅持申訴沒有新的證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申訴分爲哪幾種?

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爲。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訴與上訴都是屬於因不服法院所給的判決結果而所要實施的行爲,但對於這兩種是發生在不同的情形下面,申請是針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而對於上訴是針對於還沒有生效的判決書,所以,在處理時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