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法律行爲

民事法律行爲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爲。民事法律行爲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爲,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爲;同時民事法律行爲是合法行爲,以適法性爲特徵,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爲、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爲。
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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