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述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述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述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是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當事人雙方從一開始就沒有成立夫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在什麼情形下可以撤銷婚姻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的婚姻是自始無效的,當事人雙方從來都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產原則上協議處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婚姻無效和被撤銷可撤銷婚姻之間還是存在着非常顯著的區別的。比如說從法律效力這個方面來說的話,雖然說兩者都會導致之後的行爲是屬於無效的,但是在這個之前的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有不同的規定的,如果是屬於可撤銷婚姻的話,之前還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