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合同
{子問題開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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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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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工作需要,特聘請乙方律師擔任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現就有關事項協議如下:
第一條 乙方指派本所 律師爲甲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 顧問服務。
第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 月 日起2013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乙方律師爲甲方提供下列法律顧問服務:
1.解答公司法律諮詢,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2.協助草擬、審查和修改合同和出具有關的律師信、催告信、見證檔案等法律檔案,法律文字檔案;
3.進行法律風險分析,提供排除法律障礙的建議(方案);
4.接受甲方委託,協助進行重大糾紛的談判及調解,擔任訴訟案件或仲裁案件代理人;
5.協助建立健全公司管理規章;
6.應甲方要求,向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7.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 甲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服務事項有關的全部檔案及背景材料,並承擔因違反本條款而產生的對雙方不利的責任;
2.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爲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並根據實際需要爲乙方提供辦公條件和其它便利;
3.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
4.在乙方律師從事第三條第4款規定的法律工作時,甲方需另行委託,與乙方簽訂有關協議,並根據協議向乙方另行支付費用。
第五條 乙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積極、負責地爲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條範圍內的服務,依法切實維護甲方利益;
2.根據甲方要求隨時聯繫、約定律師的工作時間和地點;
3.乙方律師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乙方應另行指派律師履行本合同規定義務。附律師團隊名單;
4.爲甲方保守祕密。
第六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的常年法律顧問費爲人民幣 整,簽訂本合同後十五日內支付 元,在本合同履行結束時支付 元。
2.乙方律師受託爲甲方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差旅、查詢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3.乙方律師出具律師信(函),催告信等法律檔案及出庭按照上海市律師收費辦法的標準減半收費。
第七條 乙方律師採用下列第3項的方式爲甲方提供服務:
1.定期上門服務;
2.甲方有事約請;
3.定期上門服務與甲方有事約請相結合。
第八條 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