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司法鑑定意見書效力屬於無效的

一、哪些司法鑑定意見書效力屬於無效的

哪些司法鑑定意見書效力屬於無效的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鑑定意見書無效應該怎麼辦?

1、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援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2、 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活動,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爲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當前的司法鑑定實踐中,鑑定機構作爲商業主體很多都存在委託受理把關不嚴,鑑定結論草率,鑑定程序不規範,鑑定暗箱操作及受賄腐敗的問題。所以投訴舉報司法鑑定機構違法行爲的方式也是可以考慮選擇的。

3、 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爲定案證據。

細心的當事人會發現,正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會有一份“聲明”。其內容往往包括什麼委託人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之類的話語。言外之意,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礎之上。如果我們能夠蒐集到有關否定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證據,則鑑定意見失去基礎,自然不能作爲定案證據。

由此可見,當司法鑑定人員不具備資格、鑑定過程存在嚴重錯誤、鑑定結論缺乏證據支援的,這些情況下,司法鑑定意見書無效。當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鑑定,或者向行政機關投訴,要求撤銷無效的司法鑑定結論,另外,當事人還可以自行收集證據,推翻之前的鑑定結論。

在我國鑑定結果不滿足這類司法鑑定的,鑑定的當事人員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向辦案機關提出抗訴。提供相關的鑑定依據或是鑑定過程結果,積極的與辦理案件單位進行溝通,確保這類案件的鑑定符合法律規定。審理案件時,應積極的採取這類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