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指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指什麼
首先,我們要來看下什麼是商業祕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也就是說,商業祕密有這樣四個特徵,
第一,祕密性,
第二,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性,
第三,具有實用性,
第四,保密性,也就是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實務中,很多企業經常沒有保密意識,往往未採取保密措施,自認爲被侵犯商業祕密時,卻發現一直沒采取過保密措施,那這種情況下,即便造成了很大是損失,法律上也可能不認爲這是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那哪些是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呢?主要有這樣四種情況,
第一,以不正當的方式來獲取商業祕密,包括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的不正當方式獲取;
第二,披露、使用或允許使用了這些不正當方式獲取的商業祕密;
第三,儘管沒有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但有協議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時,違反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知曉的商業祕密;
第四,在知道前面這些違法行爲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處獲取、使用或披露商業祕密的。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一) 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