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構成是什麼?

一、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構成是什麼?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構成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商業祕密權 ( 商業祕密權利人對商業祕密所擁有的合法權益 ) 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商業祕密。所謂商業祕密,依《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本條第 3 款之規定,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 二 )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侵犯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 三 )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 220 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

( 四 )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有意識地透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祕密。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而實施犯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考慮的情節

二、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發佈)指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祕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爲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隨着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那麼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是會有一定的商業祕密,如果有任何的公民或者企業利用非法手段竊取他人的商業機密後,不僅會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巨大的傷害,同時也是會給社會的治安和秩序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