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商業祕密是每個企業的利益根源所在,它不爲公衆所知悉,每一個企業擁有商業祕密權,所以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爲,那究竟什麼是侵犯商業祕密行爲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什麼是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一、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定義: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爲。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若干規定》指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祕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爲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二、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行爲要點:

(1)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祕密確實存在。

(2)行爲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實施者,絕大多數要求其具有經營者的身份,而侵犯商業祕密的人則不受該限制。

(3)客觀上,行爲主體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爲。實施的方式有盜竊、利誘、脅迫或不當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爲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祕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三、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祕密行爲規定的處罰方式,一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二是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權利人還可依照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要求制裁。

此外,我國《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祕密罪。對有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照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單位罰金;照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商業祕密會給相關權利人造成重大的損失,因此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會構成犯罪。即便如此,也依舊有人禁不住利益的誘惑或作出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爲,相關權利人一定要將自家的商業祕密保護好,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本文由本站爲你整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