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稅收滯納金、各類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法規定以外的各類捐贈支出、贊助支出以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營業外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