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稅前扣除嗎?

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需是情況而定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稅前扣除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第三十五條企業爲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2、根據《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 根據《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規定:

“一、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可在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用於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進行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藥費負擔。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帳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因此,對符合補充醫療保險規定的,企業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計提而未實際支付的也不得稅前扣除。如果不符合補充醫療保險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爲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式形式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在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企業自主舉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

(1)商業醫療保險機構舉辦;

(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經辦;

(3)大集團、大企業自辦。

相關規定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因此,國家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以保證該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具體規定是: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企業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療費負擔。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帳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管理的監督和財務監管,防止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爲。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作用

1、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2、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 醫療保險透過徵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 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於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係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4、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手段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共濟的社會制度,透過在參保人之間分攤疾病費用風險,體現出了“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係,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5、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與否由企業決定,對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必須按時足額繳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稅前扣除問題自從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後出臺了新規定,法條明確規定對於在企業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予以扣除,但是如果企業只是預支付而沒有實際支出,從法律來講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這樣一來也更好的防止企業逃稅、漏稅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