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的規定

補充醫療保險稅前扣除的規定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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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爲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可否稅前扣除?

  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可見前提是“國家有關政策”,目前補充養老保險(年金)的國家政策是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而補充醫療保險則由各地省市政府出臺相關規定。無論是哪項政策,都強調了兩險需分別以社會養老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爲基礎,即只有在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後纔可以參保兩險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爲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27號文特別強調了“全體員工”,即參保兩險的必須是全體員工,而非只爲公司中高層投保,只爲一部分人投保的兩險不得根據27號文限額扣除,而應視作商業保險,不得扣除,作納稅調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