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股吸收合併

換股吸收合併是公司合併的一種形式,吸收合併作爲一種公司合併的重要方式, 已經受到上市公司的極大關注與青睞。本文由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帶來有關換股吸收合併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換股吸收合併

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2款,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稱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優勢簡介

由目前國內已經發生的幾件吸收合併案例看,基本上都採取了以股換股的方式,這種吸收合併的方式不涉及現金的流動。採取這種方式的優勢在於:上市公司作爲合併方不必透過以現金支付的方式來購買被合併方的全部資產和股份,由此可以避免因吸收合併過程中大量的現金流出,保持合併方企業即存續公司的企業實力,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

根據《關於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的精神,鼓勵上市公司與行業相同或相近的、資產質量好、有發展前景的、在非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企業實施吸收合併,以達到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的目的,這種政策上的鼓勵也爲上市公司吸收合併這類企業提供了有利的條件,當然,這也賦予了一些上市公司低成本擴張的歷史機遇。

法律程序

換股吸收合併是公司合併的一種形式。我們可以將其分爲換股併購和公司吸收合併兩個方面逐步理解,首先來了解公司的吸收合併的相關問題。

換股吸收合併中的公司吸收合併簡單從字面上理解可以直接解釋爲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的行爲。當這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全部解散重新組合,成爲新設合併。

換股吸收合併中的換股併購指併購公司將目標的股權按一定比例換成本公司的股權,目標公司則被解散,成爲併購公司的子公司。換股併購根據其具體情況還可以分爲增資換股、庫存股換股、母子公司交叉換股等。

換股吸收合併具備特定的法律程序,如下:

1.擬合併的公司必須透過股東會分別作出合併決議;

2.合併各方分別編制出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簽署《合併協議》。

換股吸收合併已經發展成爲一種公司合併的重要方式,受到上市公司的極大關注和青睞,並且已有跡象顯示,換股吸收合併很可能成爲將來上市公司拓展產業領域和擴張業務的重要方式。

1. 董事會提出合併方案或者合併計劃。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併方案”的職權。

2.股東會(大會)表決透過合併決議。公司法規定合併要有合併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3.簽訂合併合同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併各方必須對合並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定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即在做出合併的決議後透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對合並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5、公司合併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合併其他公司的公司應當於公司合併之後就發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被合併的公司應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公司法關於公司吸收合併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之間合併或分立。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併,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透過訂立協議而歸併成爲一個公司。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吸收合併,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解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透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爲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公司因合併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 行業或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六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頒佈的規定。合併或分立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經審批機關、海關和稅務等機關覈定,繼續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項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第七條 公司合併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併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

擬合併公司的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併後公司住所地 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爲審批和登記機關。

擬合併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併後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審批。

擬合併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爲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八條 因公司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須徵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