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併與分立的程序分別是什麼

我們在生活中常常會看見很多的公司類型,公司生存下去的方式除了獨立的發展下去以外,還有可能是合併和分立這兩種方式,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公司的合併與分立的程序分別是什麼吧。

公司的合併與分立的程序分別是什麼

公司分立程序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與公司合併類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後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應妥善處理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

2、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

公司分立屬於《公司法》上所稱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股東會決議透過方案時,特別要透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爲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檔案等事項。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檔案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爲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後,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

此與公司合併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准爲前提。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決議做出後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合併法律程序

1、董事會提出合併方案或者合併計劃。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併方案”的職權。

2、股東會(大會)表決透過合併決議。公司法規定合併要有合併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3、簽訂合併合同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併各方必須對合並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定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即在做出合併的決議後透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對合並提出異議。公司法規定,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

5、公司合併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合併其他公司的公司應當於公司合併之後就發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被合併的公司應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在上述的文章中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關於公司的合併與分立要經過的不同程序,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您快速的走出您目前生活中所面臨的困境,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本站網站上的專業律師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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