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及其配偶、子女是否能夠作爲公司股東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不能作爲公司股東,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不得在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投資入股。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該國有企業的關聯企業、與該國有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投資入股;
不得在與該國有企業或者出資關係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的公司作爲股東。
【法律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爲的發生。
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爲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爲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係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爲。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及其配偶、子女是否能夠作爲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