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強制回購條款是否有效?

一、股權轉讓強制回購條款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強制回購條款是否有效?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收回投資、解除股東身份的一種方式,在日常公司經營活動領域,股權轉讓,也是一種常見的民事行爲。股權轉讓一般透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該協議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實現股權轉讓的行爲。

股權轉讓協議相比其他協議,除了簽訂轉讓協議的雙方在簽訂轉讓協議的過程中意思表示真實,股權轉讓分爲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對內轉讓股權,即股東將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公司股東的行爲;對外轉讓,指公司股東將自己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爲。無論是對內轉讓還是對外轉讓,股權轉讓的行爲需要轉讓方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情形下即對協議雙方產生約束力。這裏的股權轉讓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如涉及到外資、國有企業等公司的股權轉讓,還需要相關部門的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股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解釋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綜上所述,由於股權轉讓是一項較爲複雜的法律行爲,涉及的法律關係多,爲了避免轉讓方與受讓方出現不必要的糾紛,一般都需要簽署書面的股權轉讓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在股權轉讓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