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或到期未募足時怎麼辦理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按照規定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但是,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未按規定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或到期未募足時怎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