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股東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名冊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公司登記的事項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現股東轉讓出資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存在股東名冊記載與公司登記記載之間不一致的情況,對此,公司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保持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之間的一致性。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或者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透過受讓出資等方式成爲公司股東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後,如果公司股東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的,該股東不能主張該第三人的股東資格無效。

《公司法》第33條明確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股東出資瑕疵包括什麼?

1、未足額出資。公司成立時,股東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二年內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股東將剩餘的註冊資本繳足。實踐當中存在着首次出資額就不足20%,或沒有繳納剩餘的80%,這就構成股東未足額出資。

2、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以貨幣之外的實物出資,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辦理產權過戶的實物,股東沒辦理過戶手續或沒有交付實物。

3、約定是以貨幣出資,但股東要求以實物出資。

4、約定是以特定物出資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但股東要求替代出資。

5、作爲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明顯不足。

股東出資瑕疵的情形如下,公司成立之時,股東首次出資低於公司規定的20%,未足額出資的情況。約定的是以貨幣形式出資,實際上以實物出資的情形。作爲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遠低於公司股東所認繳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