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嗎?

一、浮動抵押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嗎?

浮動抵押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嗎?

浮動抵押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抵押物未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所有權並未喪失,仍得讓與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行爲並非是無權處分行爲,第三人取得所有權也非基於善意取得。此時,第三人得否基於所有權而阻斷動產抵押權的追及力,第三人須爲善意第三人方可切斷動產抵押權的追及力。而有人則爲區分第三人爲善意抑或惡意,認爲第三人受讓抵押物所有權即可發生阻斷的效力。因爲未經登記而設定的抵押權,不具有追及效力。當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只能請求抵押人另外提供相應的擔保,不能追及至抵押物的受讓人行使抵押權。

一概地否認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的追及效力,不利於有效地維護抵押權人的正當利益,並且將使動產抵押制度失卻其意義。如果抵押權人的正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抵押權人就根本不會利用這一制度,從而使法律規定成爲一紙具文,從而波及債務人的利益,也不利於資金融通。

二、動產抵押原則是什麼?

我國對動產抵押原則實行登記對抗主義,並不以登記作爲動產抵押的生效要件。但是如果動產抵押未經登記,抵押權人的正當利益就無法得到有效的維護,則將迫使抵押權人爲保護自身利益而不得不進行動產抵押登記,此實將使登記對抗主義制度失其功效。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依此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已通知抵押權人且已告知受讓人的,即使抵押物未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第三人。這就從法律上爲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提供了依據。但是,該條對抵押權人的保護是不完全的。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時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已告知受讓人的,抵押權仍不得對抗受讓人。

這對抵押權人是不公平的。爲平衡抵押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利益,並使動產抵押制度不致有墜其功效的危險,受讓人如已知或應知抵押物已設定抵押權而仍然受讓的,則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得對其產生對抗力;受讓人如不知且不應知抵押物已設定抵押權而受讓的,則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得對其產生對抗力。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所有權並未喪失,仍得讓與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行爲並非是無權處分行爲,第三人取得所有權也非基於善意取得。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動產浮動抵押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抵押的方式,也就是說利用現在所有的和將來所有的一些財產來進行抵押,同時經過登記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對抗第3人的,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