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表決方式有輕微瑕疵請求撤銷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需要對重要的事項進行表決時,需要召開股東會議進行表決,而股東會表決的方式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會表決方式或者召集程序僅有輕微瑕疵的,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起訴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四條
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股東會表決方式有輕微瑕疵請求撤銷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