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併的主要形式有:1、母公司作爲吸收合併的主體併成爲存續公司,上市公司註銷。2、上市公司作爲吸收合併的主體併成爲存續公司,集團公司註銷。3、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併。
吸收合併的優點在於:1、可以節省合併費用;2、合併手續方便快捷;3、可以確保經營的連續性。缺點在於:被合併的公司的僱員特別是進階職員與合併公司的職員,易於發生摩擦和衝突,合併方式不當,還可能引起不公平現象和激烈的衝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