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購後對員工的賠償標準

公司被收購後對員工的賠償標準
公司被收購不存在賠償員工的情形,但是員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
如果因公司收購而解除合同,員工則可以要求賠償。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無補償。如果原公司要裁員,可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賠償金。
按照每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