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對員工的賠償的標準是怎麼樣

公司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破產之後,在清償完優先債務之後,對員工的賠償標準是怎麼確定的?是否與勞動法上的經濟補償金一致?對於這個問題,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爲您詳細的分析解答。

公司破產對員工的賠償的標準是怎麼樣

公司破產員工賠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由此可見,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對於標準的介紹了,但是在實踐,我們經常遇到的是企業破產之後不對員工進行賠償,那員工可以有哪些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很多員工在維權無果的情況下都會選擇放棄,這是不正確的。建議您聯繫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的律師在處理這方面糾紛有着豐富的經驗,幫助您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