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懷孕公司辭退員工是否合法?

一、試用期內懷孕公司辭退員工是否合法

試用期內懷孕公司辭退員工是否合法?

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即使勞動者懷孕了,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屬於合法的行爲,但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符合錄用條件怎麼證明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足以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1、用人單位有具體、合法、合理的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對員工從事的崗位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且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性別、種族、宗教等就業歧視,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2、有證據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通常情況下,錄用條件可以在勞動合同附件、入職登記表、員工手冊或單獨的錄用條件確認檔案中列明,員工入職時可由其簽名確認知曉,並保留員工簽字的書面檔案,在仲裁或訴訟中,用人單位可以提供員工簽字確認的書面檔案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3、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用具體的考覈制度以及留存的考覈結果等作爲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考覈制度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員工公示,最好保留員工簽字認可考覈制度的書面檔案,其次,考覈結果由員工簽字確認。做到程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操作上可以定期(比如:每週、每月)對員工進行試用期考覈。

4、用人單位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超過試用期則不能以此爲由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則事先應將解除理由書面通知工會並簽收,然後再將具體的解除理由和解除事實通知員工並簽收。特別注意通知的理由應寫爲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不能勝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