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處分合夥財產如何處分?

一、未經同意處分合夥財產如何處分?

未經同意處分合夥財產如何處分?

未經同意處分合夥財產需要經過合夥人同意之後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處分。處分合夥企業的財產,必須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個別合夥人是沒有權利處分合夥財產的。

合夥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全體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是指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二是合夥企業成立後解散前,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資產。如果個別合夥人未經全體合夥人的授權,擅自處分了合夥財產,此時應當根據財產受讓人是否爲善意,予以區別時待。

二、合夥企業財產範圍及性質

(1)合夥企業財產的範圍及性質。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財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合夥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二是合夥經營創造和積累的財產,即以合夥名義取得的收益。

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第一,合夥人出資財產。在合夥人出資財產中,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着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夥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並不因出資行爲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於出資人,合夥企業只享有使用權和管理權。第二,合夥積累財產。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這種共有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按份共有關係,但只在分配利潤、退夥以及解散清算時,合夥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在其他情形下,合夥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按份額大小決定合夥人管理使用合夥財產以及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等權利的多少。

(2)合夥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的財產,但《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任何合夥類型的公司,合夥人投資的資金,是公司賴以存在的基礎,若是公司遇到經營方面的問題,並且其他的合夥人有想要處理合夥資金的想法,此時可以提出撤資請求。但是,任何還沒有獲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就處分合夥財產的行爲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