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和要素有哪些?

一、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和要素有哪些?

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和要素有哪些?

1、 股份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1) 淨資產是指公司所有者權益,也是股東權益。股份公司要發行公司債券,其淨資產額不低於3 000萬元,這樣,發行債券的公司的資產數額比較大,從而保證它在發行公司債券後,有足夠的償還能力。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公司,它具有封閉性的特徵,社會公衆無法瞭解其具體情況,對其業務難以實施監督,爲了保障投資者權益,降低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債券風險,規定其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累計債券總額是指公司設立以來發行而未償還的所有債權金額的總和。累計債券數額較大的公司,其所負的債務就較多,如果再發行公司債券,就容易出現無力償債的情況,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要求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其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就使得購買公司債券的社會公衆的債權能夠得到保障。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潤是指公司依法繳納各種稅金、依法彌補虧損並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的利潤。如果在發行公司債券之前的三年中公司所有的可分配利潤,平均之後一年的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一年的利息,那麼公司就可以按照約定的期限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約定的利息,而不會發生遲延支付利息的情況,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公司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要使公司資金流向國家急需或者要大力發展的產業,有利於國家經濟在總體上的發展。

5、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公司在發行債券時,債券的利率越高,它所要償還的債務就越多,如果公司債券的利率過高,就會因爲負債過多而可能無法清償其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所以公司發行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限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的40%。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規定其他一些條件。一旦國務院予以規定,公司就必須符合這些規定纔可發行企業債券。

二、企業發行債券的限制有哪些?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准的用途,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例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於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這應當說是對企業獲取債券資金後如何使用資金的限制性條款,要讓企業明白債券款到手後並非可以隨便支配、處分,必須按照申請、批准的用途適當使用資金,不准許作風險性投資。這種限制,一方面是爲了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需資金之彌補,能夠保持企業有良好的發展勢頭,不至於前三年盈利,得到一大筆債券款後反而生產陷於停滯,或者出現虧損等不應有的局面。另一方面是防止企業作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防止債券款的無謂流失,免得給購券人(或持券人)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根據條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於該企業的自有資產淨值。該規定是爲了防止企業發行債券後包袱過重,一旦發生生產、經營虧損,則很可能導致企業的破產和倒閉。該條例還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該規定是從防止企業發行債券可能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角度爲出發點的,從而避免企業在發行債券過程中不切實際地隨意制定債券利率,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該條例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依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辦理。企業發行債券一般分爲短期和長期債券,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發債企業,其將券款投入固定資產後,往往見效益時間較長,收回成本速度較慢,固有必要嚴格審批手續,防止企業將資金隨意投入固定資產,增加持券人的負擔。

三、發行企業債券什麼機構審批?

根據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凡是未經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比如只有人民銀行批准,或只有計委批准,或儘管有兩個審批單位的審批手續,但該兩單位不符合檔案規定,即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上的部門審批,即應當認定發行企業債券未得到依法審批,該發行企業債券行爲應認定爲違法。

透過上文得知,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和要素只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產要求,然後是債務要求。公司債券的發行是要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監管與審批的,公司債券籌資是有風險的,雖然公司債券能有效解決資金問題,但是發行公司債券前要認真評估企業承擔風險的能力還還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