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組員可不可以爲公司股東
公司清算組員可不可以爲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最能瞭解公司的經營情況,但是清算組對於公司的財產不得隱瞞。還可不可以聘任機構或者是人員進行清算,比如律師事務所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不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二、有限責任公司可不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可不可以回購股東股權。但是必須是法定的情況下,比如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此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不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股權轉讓需要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不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不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不可以轉讓股權
股份有限公司得股東是可不可以轉讓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可不可以轉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記名股票可不可以以背書或其他方式轉讓,不記名股票交付即是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不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公司清算組員可不可以爲公司股東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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