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條例是什麼?

在我國企業分爲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和國有企業,那麼不管在這些企業當中都會涉及到有關於所得稅的問題,那麼會涉及到我國稅法問題和所得稅法問題,那麼企業所得稅法條例是什麼?在我國又有對於企業所得稅上又有什麼限制,或者是保護呢?接下來給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

企業所得稅法條例是什麼?

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釋義」本條是關於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的計量標準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只規定了收入的取得形式可分爲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但對於非貨幣形式收入如何確定價值則沒有規定。而非貨幣形式收入的價值是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前提,因此本條對此確定標準作出了規定。

本條是對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修改後形成的。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收入爲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估定。本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 九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銷售貨物收入”的具體內容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中“銷售貨物收入”的細化。企業所得稅法只是將銷售貨物收入作爲收入的一種形式,而未具體說明“銷售貨物收入”的含義,也沒有列舉“貨物”包括哪幾種類型。因此,在本條例中有必要回答這些問題。

原內資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 十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提供勞務收入的範圍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中的“提供勞務收入”的進一步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只是將“提供勞務收入”作爲收入的一種形式,但未作具體說明。那麼,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提供勞務收入”具體是指什麼?”勞務”又主要包括哪些行爲?這是本條所要回答的問題。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在當今社會企業又是以一個可以控制經濟命脈的關鍵因素之一,那麼企業中企業盈利的一部分會給國家或者是企業個人都要進行交稅,那麼企業也會有自己的所得稅,那麼經過以上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企業所得稅法條例應該有所瞭解,希望以上文章能夠幫助到大家,拓展自己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