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表決權有何明確規定?

在股份制企業中,股東對公司的決策有決定權,公司決策經三分之二股東表決透過。表決權是公司股東的應有權利,和根據出資比例進行分紅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公司法表決權有何明確規定?在股東決策不透過的情況下有什麼補償措施嗎?本文小編就這一問題進行闡釋。

公司法表決權有何明確規定?

一、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表決權行使的方式

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在議事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於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麼採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4、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

5、雙重多數標準透過。在《破產法》中規定,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指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或2/3透過。既有人數的規定也有債權額的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另外一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種類的債權分組表決,如果該組債權人過半數透過,那麼決議透過。例如重整計劃的透過。

股東對投議項反對的,可在一定條件下向公司要求收購其股權。股東可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證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如有其他關於公司法的疑問,歡迎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