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表決權應該如何確定

任何一家比較正規的公司,實際上權力都不是過度集中在一個人身上的。對公司的一些重大決策,還是應該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當中的規定,依法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行使自己的表決權,表決同意以後,纔可以正式實施。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就是公司法的表決權應該如何確定?

公司法的表決權應該如何確定

一、公司法的表決權應該如何確定?

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如果章程未規定,按股份比例確定。

公司章程規定有效,公司法修改後着重鼓勵意思自治。

《公司法》規定,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表決權行使的方式

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在議事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於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麼採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4、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

5、雙重多數標準透過。

在《破產法》中規定,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指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或2/3透過。既有人數的規定也有債權額的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另外一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種類的債權分組表決,如果該組債權人過半數透過,那麼決議透過。例如重整計劃的透過。

三、表決權的排除制度

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的

2、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該事項不享有表決權,由其他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

3、上市公司的董事與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所涉及的企業存在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無關聯關係的董事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該決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係的董事過半數透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不足法定人數(即3人),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例如,甲上市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股東乙派出的董事共4人。若甲上市公司與股東乙進行關聯交易,在董事會對該項關聯交易表決時,關聯股東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參加該事項的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如果其餘無關聯關係董事有3人出席會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需要無關聯關係董事(5人)過半數透過。若無關聯關係的董事只有2人出席會議,不能召開董事會,則提交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審議。

我國公司法當中其實規定向公司的表決權,一般都是由公司的章程來進行制定的。如果在公司章程當中沒有制定股東表決權的話,那麼就按照股權所佔的份額來決定,也就是說,持有股權比例越多的人,話語權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