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那些不可約定的情形有哪些

普通民衆應該清楚,現在我國已經成爲了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了,在世界很多西方國家的經濟處於低迷的狀態之下,我國的各方面的零售,包括人均消費指數都是屬於逐步上升的狀態當中。公司爲了尋求發展,一定要緊密遵守我國公司法的總體約束。下面小編要介紹的內容就是公司法那些不可約定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那些不可約定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那些不可約定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第四十條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九十一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 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透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覈;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覈;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其實這也就是說有些事情是沒辦法透過公司章程提前約定的,比如說公司給其他股東提供擔保,這不是由公司章程決定的,實質上是由股東大會共同作出決議的,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都要充分尊重股東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