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公司能獨立承擔責任嗎
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因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能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財產承擔,不足的,再由總公司承擔。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透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十四條
公司能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能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限公司可設立獨立董事嗎
有限公司可設立獨立董事,也能不設立,上市公司一定要設立獨立董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獨立董事應當在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且不能持股超過一定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能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能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能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三、公司能持有本公司股份嗎
公司能持有本公司股份,但是必須是在法定的情況下,若是因爲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而收購的,需要在十日內註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時也能收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能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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