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二、私募基金募集辦法

新規首先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銷售主體,只有私募管理人、擁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方能銷售私募基金產品。此外,募集流程進一步嚴格,根據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其中,簽署合同及打款後的投資冷靜期不少於24小時,在此期間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冷靜期滿後,應由非銷售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方式進行回訪確認。

新規要求,私募基金募集從業人員也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推介前,須進行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者需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檔案或收入證明。根據募集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機構方面,要求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方面,要求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此外,還要求投資者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辦法再次明確禁止拆分轉讓的行爲。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爲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爲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募集辦法還明確了募集專用帳戶的監管。包括基金須設立募集歸集帳戶,分配收益時採取資金原路返回原則;禁止挪用募集帳戶中的募集資金。此外,還規範了私募基金的推介行爲,向特定對象推介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收益,包括(禁止使用)“預期收益”、“預測投資業績”、“預計收益”、“欲購從速”、“申購良機”、“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措辭和內容。

以上就是關於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的介紹了,大家在進行投資之前可以首先比對上文進行對比。另外,對於私募基金募集辦法來說,新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我們在進行募集的時候,不能夠出現欲購從速、預計收益等字眼或者詞語。